【国家卫健委通知】新版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作者: 日期:2020-03-25 来源: 关注:
今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文件《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到为促进诊所健康发展,今年内要调整诊所基本标准。
就在11月8日国家卫健委就颁布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具体通知如下: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1、口腔医师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2、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防控管理要求。(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口腔综合治疗台(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2套;吸唾装置2套;三用喷枪2支等;,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六、建立信息系统,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总的来看,口腔诊所新标准的提出也进一步拔高了医师开诊所的门槛,而未来,医师素质和能力水平将是未来诊所乃至所有医疗机构最有力的竞争因素,村医想办诊所,加强业务能力是关键。